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評鑑諮詢會議審查評鑑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評鑑案件,明定主管機關應召開諮 詢會議進行審議,以符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召 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