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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評鑑諮詢會議審查評鑑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評鑑案件,明定主管機關應召開諮
詢會議進行審議,以符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召
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