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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
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
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受評鑑事業,倘其營運計畫執行報告資
料未齊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及後續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