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一、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明確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 二、明定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 三、有關如何認定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不健全或未落實之標準,於評鑑表另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