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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一、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明確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
二、明定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 
三、有關如何認定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不健全或未落實之標準,於評鑑表另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