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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應
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
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一、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頻道屬性為一般頻
    道者,應依明確之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二、明定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經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之情形。 
三、有關如何認定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不健全或未落實之標準,於評鑑表另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