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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 4 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僱用或預定僱用身心障礙
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
予以輔導及獎勵。
前項證明文件指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
明及僱用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事業機構符合本條要件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
項規定,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輔導及獎勵。且為鼓勵進用身心障礙者,明定得予
以輔導及獎勵之進用人數下限,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