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
機關得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
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
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
業安全衛生等之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本會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一、第一項具體規定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
    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輔導及補助之事項,以資明確遵行。
二、為利進行評估,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
    機構,俾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