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 機關得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 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 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 業安全衛生等之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本會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一、第一項具體規定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 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輔導及補助之事項,以資明確遵行。 二、為利進行評估,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 機構,俾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