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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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通訊傳播產業之規模、營運內容 及特性差異較大,尚難作成一體適用 之獎
勵輔導措施,爰參考各部會 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 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
礙者辦法,於法 定權責範圍內,酌定本辦法之獎勵方 式。
二、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
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第二項)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
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主管機關得就權責
內得施行之方法酌予表揚,彰顯其努力,以提升企業形象,惟其他行政院所屬機
關,例如獎勵傳播產業部分,目前文化部辦理之金鐘獎、金視獎等各種獎項及其
他獎勵措施;電信產業部分,交通部亦負有獎勵輔導之權責。各該機關宜就其預
算及職掌範圍內,予以進用身障者事業實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