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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10 條
系統經營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
於發布施行後,得依其原計畫繼續實施。但仍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規定申請全數位化服務轉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明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
,取得數位化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得續依其原計畫實施。惟於申請全數位化服務轉
換時,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使既有實施者於本辦法施行後
得免於申請變更原計畫書,並適用本辦法較簡化之轉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