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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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數位轉換實驗區之適用範圍。
二、系統經營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時,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使其系統具備提供數位節目訊號之接取功能,包括頭端應以數位技術處理節
目訊號,及該處理後數位節目訊號可經由有線傳輸網路傳送至訂戶數位終端設備
。
三、為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並簡化數位轉換實驗區之申請流程,就實驗區之收視費用
不另為審核程序。然為保障訂戶權益,爰於第三項明訂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內之
收視費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核定之年度收視費用
為上限。
四、為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並簡化數位轉換實驗區之申請及查核流程,爰明訂第四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