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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3 條
申請或經指定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數位轉換實
驗區計畫書(以下簡稱實驗區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數位轉換實
驗區計畫實施許可。
前項系統經營者應依其實驗區計畫書實施;其計畫書內容,於許可後有變
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系統經營者未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中央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實施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申請及變更方式。 
二、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許可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