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或經指定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數位轉換實 驗區計畫書(以下簡稱實驗區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數位轉換實 驗區計畫實施許可。 前項系統經營者應依其實驗區計畫書實施;其計畫書內容,於許可後有變 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系統經營者未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中央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實施許可。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申請及變更方式。 二、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數位轉換實驗區實施許可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