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 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 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 轉換方式等。 四、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 五、處理客服與工程爭議之相關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 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
一、鑒於我國有線電視服務家戶普及率甚高,為確保訂戶收視權益之保障,系統經營 者應於實驗區計畫書記載預估實驗期間、計畫實施時程、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及 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以供審核;並規劃宣導方案、記錄與統計訂戶意見之方式 ,設立應變小組處理客服與工程相關爭議,俾利訂戶瞭解實驗區計畫,減少爭端 之發生,爰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實驗區計畫書之考量原則,並得徵詢地方政府之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