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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4 條
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
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
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
    轉換方式等。
四、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
五、處理客服與工程爭議之相關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
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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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一、鑒於我國有線電視服務家戶普及率甚高,為確保訂戶收視權益之保障,系統經營
    者應於實驗區計畫書記載預估實驗期間、計畫實施時程、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及
    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以供審核;並規劃宣導方案、記錄與統計訂戶意見之方式
    ,設立應變小組處理客服與工程相關爭議,俾利訂戶瞭解實驗區計畫,減少爭端
    之發生,爰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實驗區計畫書之考量原則,並得徵詢地方政府之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