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計畫書所載之實驗期間,不得逾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所載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 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 視服務,爰明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