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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計畫書所載之實驗期間,不得逾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所載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
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
視服務,爰明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