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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6 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說明數位轉換實驗區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
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動情形及其所造成之影響,並詳實記錄
相關宣導情形。
前項宣導紀錄於實驗期間應妥善留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為確保訂戶確實了解數位轉換實驗期間內及實驗期間結束後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
動情形(如:實驗期結束後優惠費用將回歸年度收視費用等)及其所造成之影響,明
定系統經營者應善盡充分告知之義務進行宣導,且於實驗期間保留相關詳實紀錄,並
將前述事項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納入其計畫書之訂戶宣導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