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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 7 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訂戶之實際需要,無償借用訂戶一至二臺數位機上盒;第
三臺以上數位機上盒之收費方式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
機上盒收費方式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考量當地訂戶之收視需求提出有利於
數位轉換之優惠措施。
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連接系統之數位機上盒,應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檢
測,並驗證其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符合國家標準。
第一項數位機上盒之提供、回收方式及相關退費事宜,系統經營者應明確
告知訂戶,並納入收視服務書面契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一、第一項之「實際需求」分為二種情形,其一,收視費用採「以戶計費」時,係指
    家戶連接有線電視之電視機數量;其二,收視費用「以機上盒數量計費」時,則
    指訂戶選擇支付之機上盒單位。
二、參考嘉義及臺南等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成功數位化轉換案例,採「戶」計
    費者,皆以訂戶之實際需要提供免費借用一至二臺之數位機上盒,並採第三臺(
    含)以上以押借方式辦理,獲得多數訂戶認同亦均順利完成全數位化轉換;且依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之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臺閩
    地區家中擁有一臺及二臺電視機之比率已超過七成(72.43%)。爰第一項參酌原
    行政計畫明定系統經營者應以訂戶之實際需求無償借用一至二臺之數位機上盒予
    訂戶。第三臺以上之收費方式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類比)機
    上盒收費方式(買斷、租用或押借)之規定辦理,並應考量當地訂戶之收視需求
    提出有助於數位轉換之數位機上盒優惠措施。
三、因有線廣播電視機上盒技術規範尚未施行,故系統經營者提供訂戶使用之數位機
    上盒,應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檢測,並驗證其符合國家標準(電磁相容:CNS
    13438、CNS 13439;電氣安全:CNS 14408、CNS 14336-1),爰明定第二項規定
    。
四、為減少消費爭議,第三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應將數位機上盒之提供、回收方式及相
    關退費事宜於提供數位機上盒時一併說明,並納入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收
    視服務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