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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 3 條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
眾收視權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現行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播送方式,主要於螢幕左側以塊狀固定插播式字幕呈現商品
資訊,另於螢幕下方或右方以條狀插播式字幕播放優惠訊息及促銷文字等。為避免影
響觀眾權益,明定插播式字幕之播送應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