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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 4 條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
、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購物頻道應於播出促銷內容之同時,應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
方式標示提供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以便日後產生消費爭議時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