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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或申請擴增經營地區之系統經營者(以下簡
稱申請人),以其申請經營地區之經營權數,計算其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
。
第一項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申請人申請經營地區行
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
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其申請
經營地區扣除原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前項之經營權數。
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一、市內網路業務之網路建設履行保證金,係依各行政區之人口數計算經營權數,從
    而得出各行政區所需繳納之履行保證金。有鑒於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纜線建設類
    似於市內網路業務之網路建設,爰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二規定,
    訂定經營權數公式;另因有線廣播電視收費方式、數位化比率及普及率統計方式
    ,皆係以行政戶數作計算,而非以如市內網路業務以人口數作計算,故該經營權
    數公式亦修正以行政戶數作計算,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本辦法訂定目的係為確保系統經營者履行系統建設義務,而對於申請擴增經營地
    區之系統經營者而言,為確保其於擴增經營地區履行其建設義務,故於第三項明
    定,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時之經營權數
    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