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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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內網路業務之網路建設履行保證金,係依各行政區之人口數計算經營權數,從
而得出各行政區所需繳納之履行保證金。有鑒於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纜線建設類
似於市內網路業務之網路建設,爰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二規定,
訂定經營權數公式;另因有線廣播電視收費方式、數位化比率及普及率統計方式
,皆係以行政戶數作計算,而非以如市內網路業務以人口數作計算,故該經營權
數公式亦修正以行政戶數作計算,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本辦法訂定目的係為確保系統經營者履行系統建設義務,而對於申請擴增經營地
區之系統經營者而言,為確保其於擴增經營地區履行其建設義務,故於第三項明
定,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時之經營權數
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