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乘以經營權數, 不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新臺幣二十萬元計。
一、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各項業務之履行保證金與最 低實收資本額之比例,明定履行保證金係採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十分之 一。 二、修訂中之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 元乘以經營權數,依照上開公式即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之十分之一乘以經營權數; 及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故最低履行保證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