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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 3 條
申請人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乘以經營權數,
不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新臺幣二十萬元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一、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各項業務之履行保證金與最
    低實收資本額之比例,明定履行保證金係採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十分之
    一。
二、修訂中之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
    元乘以經營權數,依照上開公式即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之十分之一乘以經營權數;
    及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故最低履行保證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