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系統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 設許可證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 保證責任。
一、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明定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撤銷或 廢止籌設許可證者,不退還保證金,或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二、另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不退還履保金規定, 已於本法第十三條明定,故本辦法不再重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