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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
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
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
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
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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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系統經營者接受登記使用時,應事先明訂與登記使用人權利義務關係,秉持公平、公
開、公正精神,開放民眾近用,並應合理排播節目時段,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