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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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系統經營者申請受讓營業符合相關法令,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申請人之申請
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時,預見申請案通過後將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
其他法令有關規定,應不予核准,爰明定本條。
二、不予核准要件包含董監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比例、董事長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
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最低實收資本額、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
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
用頻道之四分之一等規定,或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
形,爰明定第一款至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