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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
審酌下列事項:
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
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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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營運計畫之應考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