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不予核准: 一、申請案件涉最低實收資本額變動,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七項規 定。 二、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
一、為使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符合相關法令,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申請人之申請 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時,預見申請案通過後將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 其他法令有關規定,應不予核准,爰明定本條。 二、系統經營者讓與營業,如減損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致違反本法之規定,則不予核准 ,爰明定第一款。 三、申請案件如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亦不予核准, 爰明定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