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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4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工程技術,審查基準如下:
一、系統架構規劃、設備設置、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應符合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自行設置頭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
    及頭端備援機制: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其服務涵蓋二以上
    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系統須具有穩定品質
    之傳輸設備、容量及電源之備援機制。
三、申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
    分割及營業區分:宜與其他電信服務訂有明確區隔,以利界定法規義
    務與責任。
四、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訂有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五、前瞻性之技術發展計畫:應訂有包括新技術引進與數位匯流發展規劃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明定工程技術項目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