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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5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經營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規劃經營理念及特色: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之分期設
    置工程、業務推展計畫,且符合預期目標。
二、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應包含定期之訂戶服務滿意度與收視意願
    調查。
三、社會服務及公益相關事項之實施計畫:宜擬具回饋地方、維護身心障
    礙權益、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社會服務之活動規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明定經營規劃項目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