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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6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財務結構,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規劃、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應訂有未來九
    年之財務結構、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規劃。
二、資金來源與證明文件、財務與信用紀錄:應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資金來
    源、財務與信用紀錄。
三、擬訂收費標準與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或上架費用、訂戶繳費方式
    及優惠措施:其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以及訂戶繳費方
    式等,應妥適規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明定財務結構項目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