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財務結構,審查基準如下: 一、未來九年之財務結構規劃、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應訂有未來九 年之財務結構、資金運用能力及內控機制規劃。 二、資金來源與證明文件、財務與信用紀錄:應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資金來 源、財務與信用紀錄。 三、擬訂收費標準與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或上架費用、訂戶繳費方式 及優惠措施:其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頻道授權金額以及訂戶繳費方 式等,應妥適規劃。
明定財務結構項目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