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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第 8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訂戶服務,審查基準如下:
一、訂戶服務與申訴流程:應設有客服部門及宜提供免付費專線。
二、訂戶紛爭處理及權益保障機制:應訂有與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
    案,以及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三、訂戶契約及履約保障:應訂有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以及預繳
    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
四、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規定,設有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機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明定訂戶服務項目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