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 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 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衛廣事業播送之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 間六分之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他 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計算每一節目所播送之廣告時間,明定節目起迄時間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