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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
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
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衛廣事業播送之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
間六分之一,為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他
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計算每一節目所播送之廣告時間,明定節目起迄時間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