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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3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
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
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參酌英國對於電視廣告排播、廣告數量和分配等規範,以及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四條有關播送廣告方式與每一時段中數量分配之規定,限制插播廣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