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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或報請備查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送變
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時,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
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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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一、系統經營者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應檢送之文件。
二、系統經營者申請許可變更,其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完備時之補正程序。
三、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系統經營者是否符合第四條許可基準及有無第五條不予許可
    要件,得指定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