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不予許可: 一、申請擴增經營地區,未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 服務。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之辦法。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收費標準。 七、違反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
一、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如構成法規禁止事項,列為應不予許可之要件。 二、至於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應經許可項目內容有變更,涉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本法 另定其他授權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系統經營者依本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營、換照、合併、投資、營運 計畫變更等事項,主管機關於法律授予職權下,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 並要求系統經營者將之轉為營運計畫之一部。系統經營者自不得恣意變更營運計 畫,以免除其應履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