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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不予許可:
一、申請擴增經營地區,未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播電視
    服務。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之辦法。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收費標準。
七、違反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一、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如構成法規禁止事項,列為應不予許可之要件。
二、至於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應經許可項目內容有變更,涉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本法
    另定其他授權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系統經營者依本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營、換照、合併、投資、營運
    計畫變更等事項,主管機關於法律授予職權下,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
    並要求系統經營者將之轉為營運計畫之一部。系統經營者自不得恣意變更營運計
    畫,以免除其應履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