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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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系統經營者評鑑報告書送件時間及應附資料。
二、因應本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實施前仍
為有效之營運許可,其有效期間為原核發日起算十二年,爰系統經營者須於滿三
年、六年及九年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於第十二年辦理換照而不辦評鑑。待換照
後,新執照有效期限依規定為九年,爾後評鑑時間仍為滿三年及六年起六個月內
提出申請,於第九年辦理換照而不辦評鑑。
三、明定評鑑審查項目,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營運計畫載明事項分成五
大類,其中工程類評鑑細項分類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四
十條第二項規定分成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另工程
實地查核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