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提出之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不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 知系統經營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命 其限期補正,或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系統經營者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送件不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及 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