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 理。
一、為提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評鑑審查作業行政效率,並保持業務執行之實際需求 彈性,爰修正本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實地查核。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實地查核時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會同辦理。 三、有關實地查核作業將另行訂定執行要點,就相關查核之對象、時點、項目及程序 等事項明確予以規範。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進行實地查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