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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第 6 條
諮詢委員應組成評鑑工作小組,分頻道、財務、客服、組織及工程等五項
,進行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頻道、財務、客服、組織
及工程等五項進行評分,並提出綜合意見及評分,提供諮詢會議納為評分
項目。
第一項評分之配分比例為評鑑小組評分之頻道項目佔百分之二十、財務項
目佔百分之十五、客服項目佔百分之二十、組織項目佔百分之十及工程項
目佔百分之十五;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評分佔百分之二十,總計一百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一、明定第一階段評鑑作業。
二、因考量頻道類、客服涉及費者權益關聯較大,且地方政府監理常面臨客服類及頻
    道類問題居多,故配分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