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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第 7 條
諮詢會議依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之評分表、綜合意見、評鑑等級建議及相關資料,進行第二階段
審查。
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代表參與第
二階段審查,其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經諮詢會議決議,得推派諮詢委員至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進行
實地評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一、明定第二階段評鑑作業。
二、為尊重地方主管機關,於第二階段之諮詢會議時,邀請地方政府代表與會參加討
    論,以反映地方政府對該系統經營者營運情形之意見及監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