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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0 條
本會就受補助計畫進行之考評,得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
故未能履行者,應即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提出變更方式或措施,報經本會核
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對於受補助計畫之考評,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爰計畫考
    評結果將關係未來本會以長期觀點評定申請人執行計畫之重要參考。
二、第二項明定計畫執行情形及進度管理,倘有變更計畫之需求,規範應以書面方式
    述明理由,並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