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計畫之督導及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執行期間得由本會進行實地訪查、帳目查核或以其他方式查核計 畫執行狀況。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前款查核應予配合,並依時答復工作進度報告或檢備 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約核減該計畫當年度或以後 年度之管理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前款查核結果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四、依查核結果,本會得進行審議,並得依約調整該計畫之項目或經費、 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受補助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 者,本會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受補助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 約。
明定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情形由本會進行督導及查核,並應依約負擔相關之查核義 務;倘有違反規定之情事,本會得依約調整計畫項目、契約及經費,情節重大者,本 會得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