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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1 條
受補助計畫之督導及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執行期間得由本會進行實地訪查、帳目查核或以其他方式查核計
    畫執行狀況。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前款查核應予配合,並依時答復工作進度報告或檢備
    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約核減該計畫當年度或以後
    年度之管理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前款查核結果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四、依查核結果,本會得進行審議,並得依約調整該計畫之項目或經費、
    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受補助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
    者,本會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受補助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
    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明定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情形由本會進行督導及查核,並應依約負擔相關之查核義
務;倘有違反規定之情事,本會得依約調整計畫項目、契約及經費,情節重大者,本
會得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