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計畫之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應撤銷該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定期編製 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 三、受補助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並符合計畫申請範圍,不得 作目的外之使用。 補助款之運用有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計畫停止補助。
一、受補助單位應敘明同一計畫是否受其他機關補助,並應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檢附聲明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單位應為本會補助款項設立專戶,俾使經費收支及用途明確,以利本會查 核,並不得為申請計畫目的外之使用;同時明定本會對於相關虛報、浮報等違規 情事之情節輕重,停止對於該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