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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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執行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經參考科技基本法及科技部所訂
定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及其他部會如經濟部、
科技部、農委會、客委會等機關對於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發成果其運用,原則上
歸屬於受補助機關,以盼能藉由政府補助計畫研發成果之下放,有益於整體通傳
產業發展與強化研發動能。
二、參考前揭各部會作法,保留政府可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所需時,可享有無償
、不可轉讓與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並且以明定研發成果及收入應依「政府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為確保研發成果得以優先於國內生產或使用,本條參考經濟部及農委會等部會規
定,規範以二年期間內不轉移至境外,同時考量因應實務運作所需,保留倘經本
會核准或事前以契約約定等例外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