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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但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享有該
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第二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研發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
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會核准或事前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本會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補助計畫完成
之日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之補助申請;如其屬可歸屬於受補助單位之
原因,本會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有關執行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經參考科技基本法及科技部所訂
    定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及其他部會如經濟部、
    科技部、農委會、客委會等機關對於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發成果其運用,原則上
    歸屬於受補助機關,以盼能藉由政府補助計畫研發成果之下放,有益於整體通傳
    產業發展與強化研發動能。
二、參考前揭各部會作法,保留政府可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所需時,可享有無償
    、不可轉讓與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並且以明定研發成果及收入應依「政府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為確保研發成果得以優先於國內生產或使用,本條參考經濟部及農委會等部會規
    定,規範以二年期間內不轉移至境外,同時考量因應實務運作所需,保留倘經本
    會核准或事前以契約約定等例外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