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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3 條
申請通訊傳播計畫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社團法人、學術機構或政府研究機關(構)為限,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政策研析及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會計制度及內部稽核等完善計畫管理制度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補助對象之基本條件,宜有政策研析能量、執行計畫之場所人力與設備,並應具備會
計財管、人力資源等自我管理、履約及執行能力等條件,爰予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