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一、明定補助範圍為依據本會組織法所規定之業務職掌事項,從事與通訊傳播產業與
環境相關之創新政策法規研究發展,或促進技術、營運模式或創新服務,期能符
應本會職能定位,並契合本辦法規劃以補助方式,強化投入政策研析及創新研發
目的之計畫。
二、原本會訂定之「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係屬對於學校機關、學術機構或
其他社財團法人舉辦短期性質之活動為主,尚與本辦法趨向長期投入創新研發、
具備政策分析能量之執行單位,兩案之經費來源、性質、執行期程以及後續管考
程序皆未盡相同,允宜另立辦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