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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4 條
本會於組織法所規定掌理事項範圍內,得提供下列目的之補助:
一、建構創新、前瞻通訊傳播環境之政策法規研究發展。
二、促進通訊傳播產業發展之技術、營運模式或創新服務。
三、其他與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相關之研究發展或應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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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明定補助範圍為依據本會組織法所規定之業務職掌事項,從事與通訊傳播產業與
    環境相關之創新政策法規研究發展,或促進技術、營運模式或創新服務,期能符
    應本會職能定位,並契合本辦法規劃以補助方式,強化投入政策研析及創新研發
    目的之計畫。
二、原本會訂定之「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係屬對於學校機關、學術機構或
    其他社財團法人舉辦短期性質之活動為主,尚與本辦法趨向長期投入創新研發、
    具備政策分析能量之執行單位,兩案之經費來源、性質、執行期程以及後續管考
    程序皆未盡相同,允宜另立辦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