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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6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受第九條之
限制:
一、經行政院核定或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
二、第五條所列經費來源之編列、申請或取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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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為因應重大急要且具時效性案件等特殊情形,倘經行政院核定或經各業務處向本
    會委員會議說明案件性質,以及說明案件指定執行單位推動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
    面向後,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本會可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受第九條限
    制,以符特殊情形之所需。
二、經查經濟部等部會,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已有於機關年度預算書中載明指定單
    位執行計畫辦理之前例可循,預算書並接受立法院審查與主審計機關之檢核。另
    參考申請科技部所屬之科技預算時,即需於申請計畫書配合載明執行單位,爰訂
    定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