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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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重大急要且具時效性案件等特殊情形,倘經行政院核定或經各業務處向本
會委員會議說明案件性質,以及說明案件指定執行單位推動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
面向後,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本會可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受第九條限
制,以符特殊情形之所需。
二、經查經濟部等部會,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已有於機關年度預算書中載明指定單
位執行計畫辦理之前例可循,預算書並接受立法院審查與主審計機關之檢核。另
參考申請科技部所屬之科技預算時,即需於申請計畫書配合載明執行單位,爰訂
定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