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與本辦法關聯性。 三、執行期程及進度。 四、經費分配。 五、人力配置。 六、預期成果或效益。 七、具體衡量之績效指標。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
明定申請人應檢具之文書,並明定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應檢具之本會指定文件,俾利 本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