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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7 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與本辦法關聯性。
三、執行期程及進度。
四、經費分配。
五、人力配置。
六、預期成果或效益。
七、具體衡量之績效指標。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明定申請人應檢具之文書,並明定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及應檢具之本會指定文件,俾利
本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