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者。 二、所提供之文件、資訊、支出憑證支付事實登載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 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經發現者。 三、曾與本會簽訂契約,未能履約且情節重大。 四、同一或類似申請計畫已獲得其他機關或本會補助卻未載明或隱匿不實 。 五、違反其他政府法令規定。 申請人應檢附載明三年內未曾有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之聲明書。申請人拒絕 前項之聲明,本會應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實者,本會應駁回 其申請、撤銷補助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第一項明定排除一定期間(三年)內曾有重大違規、登載不實、未能履約或情節 重大等不予受理之情形。 二、為課予申請人之自我檢視與申報責任,由申請人檢附聲明書,敘明未有本條所列 示之違規情形,俾利本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