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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1 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
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
。
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
者,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商業置入暫行規範貳之第三點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應揭露置入者訊息及未揭露置入者訊息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