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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2 條
公營電臺於符合設臺宗旨時得接受贊助製播節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通傳內容字第一○四四八○二五三一
○號函「公營廣播電臺播送廣告之注意事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