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一、調整體例,仍維持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不得接受贊助與冠名贊助。 二、為挹注兒童節目製作資源,參考國際作法,開放兒童節目得接受商業贊助,但仍 不得接受置入與冠名贊助。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贊助暫行規範肆及陸之第二點規定,廣播事業除新聞節目及 兒童節目外,其餘節目均得接受冠名贊助;兒童節目得接受文教基金會、機關(構) 或非營利組織之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