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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3 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一、調整體例,仍維持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不得接受贊助與冠名贊助。
二、為挹注兒童節目製作資源,參考國際作法,開放兒童節目得接受商業贊助,但仍
    不得接受置入與冠名贊助。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贊助暫行規範肆及陸之第二點規定,廣播事業除新聞節目及
兒童節目外,其餘節目均得接受冠名贊助;兒童節目得接受文教基金會、機關(構)
或非營利組織之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