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4 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
、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冠名贊助: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伍之規定,訂定不得接受贊助或冠名
贊助之情形,及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遵守其他法令規範呈現方式之限制,例如:酒
類、金融商品、服務或機構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其廣告呈現方式之相關法
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