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 、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冠名贊助: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伍之規定,訂定不得接受贊助或冠名 贊助之情形,及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遵守其他法令規範呈現方式之限制,例如:酒 類、金融商品、服務或機構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其廣告呈現方式之相關法 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