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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5 條
廣播事業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 二、影響聽眾權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本會贊助暫行規範貳之規定,訂定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之製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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